小学学籍变更程序
1、转学
(1)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,持户籍迁移证明、调动工作证明和迁入地的房产证(或租房合同),到接收学校办理同意接收手续(小学转学还需到镇教管中心)。流动人口需提交户口簿、流入地的暂住证、租房合同、用工合同(或工商营业执照)。接收学校、镇审核后开具转学联系单。
(2)监护人将有关证明交原学校、镇审核并签署意见后,由原校报县局审核。
(3)经县局核准后,由原学校开具转学证明。
(4)学生持转学联系单、转学证明到接收学校报到。
(注:在义务教育阶段,除家庭户籍迁移、家长工作调动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流动人口外,一般不予转学。)
2、借读
根据省市县文件规定,小学、初中取消县内借读。县、市之间借读按以下程序办理:
(1)学生(家长)申请,填写借读审批表(四联)。
(2)经审核,合乎条件者,原学籍学校同意、盖章。
(3)接收借读学校及当地教育局中教科或初教科同意、盖章。
(4)原学籍学校所在地教育局基教处(科)同意、盖章。
(5)审批表分别交四个盖章单位留存。
(注:县市间小学借读,按以上1、3、2、4程序执行,并提交户口簿、加盖当地教育局公章的借读证明和学籍档案。)
3、休学
(1)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材料(病历、检验报告、诊疗费用收据、病休证明)。
(2)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学时(小学7周、中学6周)后仍不能上学,由学生(家长)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。
(3)经学校(镇)同意后,由该校到教育局中教科或初教科核准后办理休学手续。
4、复学
(1)休学期满,持有原诊疗医院的康复证明。
(2)学生(家长)书面申请,到学校签署同意复学意见。
(3)由学校到当地教育局中教科或初教科办理复学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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